企业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怎样办?

尚金菊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天津市 浏览 873 次 2019-09-11
企业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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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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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其中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认缴制的不需要);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公司法人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企业董事会决议;   4.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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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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