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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三川木业有限公司
匿名
分类:企业查询
地区:宿州市
浏览 2245 次
2016-06-02
该企业目前注册,经营状况。有没有违法与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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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邹琅升
工商顾问
2016-06-02
公司名称: 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590559 注册号: 341300000036690 经营状态: 存续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8-07-29 法定代表人: 赵阳 营业期限: 2008-07-29 - -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发照日期: 2015年4月22日 登记机关: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泰路7号 经营范围: 木制品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 2014-05-10 被告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5708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348361元,合计8240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40元,由被告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 2014-05-09 被告 吴道强与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李汉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道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道强对被告李汉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4-05-09 被告 吴道强与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李汉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道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吴道强对被告李汉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要合作或者找工作等请多方面考察,预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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