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及企业集团可以在名称冠以“江苏”或者“江苏省”字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4)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1)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人为企业且跨三个以上省辖市的有限合伙企业。
(2)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3个以上省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可缀以“江苏”字样:
(1)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
(2)冠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