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率不高,建议你先到工商局核名试试,能不能通过以当地工商部门审核为准
    2018-01-09 回答:3 770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请参考:http://www.xiechuangw.com/shenzhen/yc/ 根据不同经营异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01-09 回答:3 1194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没查到你给的名称
    2018-01-09 回答:3 1418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没查到你给的名称
    2018-01-09 回答:3 893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咨询下当地工商部门
    2018-01-09 回答:2 880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只能查询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 沈阳东软软件人才培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210100679504183N
    2018-01-09 回答:4 1190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辽宁省全程电子化核名设立登记系统:http://wsdj.lngs.gov.cn/
    2018-01-09 回答:4 1188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您好! 没有查到您提供的企业名称! 请确认名称是否正确! 企业查询方法: 查询网址:http://www.xiechuangw.com/chaxun/ (进入企业所属地区) 如果不太清楚企业的全称是什么!可以只输入字号查询。 举例如:深圳携创网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输入“深圳携创网”或者“携创网”查询即可!
    2018-01-09 回答:4 1305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补报就好了! 请参考企业年报流程:http://www.xiechuangw.com/hrb/nb/(含有申报入口) ㈠、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㈢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2018-01-09 回答:3 1116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 你好! 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 一、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 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详情办理流程请咨询工商局电话:1231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2018-01-09 回答:2 2447人看过 赞同TA的回答:0 不赞同TA的回答:0
陈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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