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名称登记说明
● 哪些企业名称不予申请核准
(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2)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哪些企业及企业集团可以在名称冠以“江西”或者“江西省”字样
江西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1)企业名称冠以“江西”或者“江西省”条件: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企业集团条件(江西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条件:
1.国家法定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2.江西省优惠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条件:
(1)业务范围需跨省经营;
(2)出资总额达到500万元;
(3)成员人数达到500人。
● 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江西省携创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江西/省+携创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携创网信息咨询(江西/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江西/省携创网有限公司
4、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携创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一、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十条
● 哪些企业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
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 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的范围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