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注册体育培训类的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刘俊博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哈尔滨市 浏览 24717 次 2016-12-16
打算注册体育培训类的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证件?需要什么资格证吗?
2016-12-16

最佳答案

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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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飞兰

盛飞兰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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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网上核名网址:http://222.171.236.76:9081/ICPSP/index.action (先注册一个账号) 一、新注册用户,首先进行名称查重和名称预先申请信息填写。 二、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4)、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6)、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仿冒他人名称的; (8)、宗教组织名称; (9)、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10)、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 (1)、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2)、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3)、“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4)、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等。 (6)、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7)、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8)、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9)、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 (10)、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11)、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南海”、“希望工程”、“联邦”、“邦联”字样。 (三)、不得在他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他人企业名称字号前加缀“新”、“优”、“大”等修饰语作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 (四)、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五)、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七)、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八)、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③、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④、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九)、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名称不予核准说明。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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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公司资金要求: 1位股东最低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 2位股东及以上最低注册资金3万人民币 现在有新政策!可以认缴制注册公司! 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 举例:以前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就要到银行去开一个验资户(可以理解为临时银行卡),然后把50万存到这个户上,银行就给你开验资报告 ,然后拿这个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这就是以前的注册资金实缴制 。 现在呢,注册个50万的公司,不需要到银行开户,也不需要把这50万存到银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就可以了,这50万还是要交的,只是不用马上交,在公司章程规定2、5、10、20年缴清(等于是分期付款的意思)。这就是注册资金认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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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工商局工商名称核准, 2、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银行询证函,【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3、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开户,【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4、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5、到工商局申请设立公司领取执照, 6、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7、银行开立公司基本账户开户, 8、国税地税税务报到。 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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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办学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   向当地教育局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经民政局核准后的名称)、办学具体地点(包括楼层、面积)、办学原因、目标、办学项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可行性分析、招生对象等。(A4规格纸打印)   2.办学场所的“三证”。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抗震强度等级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报告)。(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任职合法性声明》;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住所承诺书》;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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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具体步骤】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写明时间、地点;   (2)与会人员名单;   (3)会议决议内容:   ①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   ②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   ③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1)课程设置   (2)学习期限   (3)课时   (4)时间安排   (5)教学目的   (6)适宜人群范围   (7)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   2.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3.未经市教委批准,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提交资料后办理程序:   1.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发放《XX市XX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3.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批准成立的学校应做到:   1.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职责:   1.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   2.通知符合条件的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   3.提醒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有以下权利:   1.鼓励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   3.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凭《许可证》完成以下程序:   1.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   2.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   3.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4.到银行开设帐号、   5.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6.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收回办学许可证。   提醒:以上内容因地区差异会略有不同,请根据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的相应规定办理,此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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