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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世斌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长沙市 浏览 3012 次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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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网上核名网址:http://gsxt.hnaic.gov.cn:8888/webportal/home/wsdj (需要先注册一个账号) 温馨提示: 名称预先核准: 适用于申请人(股东、投资人等)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之前,向工商部门预先申请核准一个企业名称,并在名称保留期限内办理设立登记的情形。 名称变更核准: 适用于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且企业登记机关(即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和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即有权核准该企业名称的机关,根据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级别来确定)不是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情形。 已核名称调整: 适用于已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过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名称),申请对部分项目(包括地址、注册资本<金>、登记机关或者延长保留期限等)申请调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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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公司资金要求: 1位股东最低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 2位股东及以上最低注册资金3万人民币 现在有新政策!可以认缴制注册公司! 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 举例:以前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就要到银行去开一个验资户(可以理解为临时银行卡),然后把50万存到这个户上,银行就给你开验资报告 ,然后拿这个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这就是以前的注册资金实缴制 。 现在呢,注册个50万的公司,不需要到银行开户,也不需要把这50万存到银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就可以了,这50万还是要交的,只是不用马上交,在公司章程规定2、5、10、20年缴清(等于是分期付款的意思)。这就是注册资金认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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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工商局工商名称核准, 2、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银行询证函,【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3、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开户,【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4、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5、到工商局申请设立公司领取执照, 6、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7、银行开立公司基本账户开户, 8、国税地税税务报到。 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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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公司新政策要求: 1位股东最低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 2位股东及以上最低注册资金3万人民币 现在有新政策!可以认缴制注册公司! 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 举例:以前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就要到银行去开一个验资户(可以理解为临时银行卡),然后把50万存到这个户上,银行就给你开验资报告 ,然后拿这个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这就是以前的注册资金实缴制 。 现在呢,注册个50万的公司,不需要到银行开户,也不需要把这50万存到银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就可以了,这50万还是要交的,只是不用马上交,在公司章程规定2、5、10、20年缴清(等于是分期付款的意思)。这就是注册资金认缴制。 ----------------------------------------------------------------------------------------------------- 以下27个行业不能注册资本认缴制,你的行业不在这下面的话,就可以不用验资!!!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 依据:《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 依据:《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依据:《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 依据:《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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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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