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香港户口,需要在大陆注册外资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张恒兴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深圳市 浏览 1783 次 2017-03-06
还有外资公司和外资合伙公司有什么区别?注册外资合伙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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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香港人注册大陆外资公司所需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香港身份证或港澳通行证。   2、个人银行资信证明   3、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联系方式。   4、公司注册地址证明   5、公司章程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董事、监事任命书或委派书   8、进出口产品目录(外资外贸公司需要)   9、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若投资人不能亲自签署材料,可委托代理人签署)   10、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照片   11、财务人员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   12、其它材料   如果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到特殊行业审批的,需在公司名称核准后,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   二、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   1、委托代理公司,并准备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2、公司查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申请核准书》   3、办理批准证书   4、办理营业执照   5、刻章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办理财政登记证   10、办理统计证   11、办理外汇登记证   12、开设外汇帐户   13、变更营业执照   如果注册外资进出口公司,在外资公司注册完毕后,还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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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你直接到工商局局咨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5.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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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办理: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如再到工商局登记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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