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黄先生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北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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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报 案 函
本人于2018年11月23日来到位于四川路318号和佳广场首层商铺现场售楼部,经现场销售人员介绍并到标的1幢3单元23001号房及样板房参观后,于当天在现场售楼部向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刷卡支付定金4万元(有银行刷卡票据)预定购买该标的1幢3单元23001号房。约定12月份来交付首期款及其他款项。本人于12月11日再次来到现场售楼部交款,接待我有销售经理和财务经理二人。约定该单元房含精装修总金额为人民币282651元,共计已收取我方购房款人民币118052元、房屋装修人民币54599元、物业维修基金及代办产权证4024元、房屋综合保险费550元、评估费1000元、其他费用700元,并在当天签定购房合同(以上均有票据)。按合同约定卖方在180天内办理按揭提交和国土局房屋备案,期间发现对方一直未办理,与对方公司人员多次交涉催办,最终超出180天卖方未有提交到相关部门。2019年7月9日,本人到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查证上述签约单元已于2017年7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和2018年11月7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有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欺骗性方法隐瞒真相定立合同,骗取本人刷卡转款到对方账号,事后还诱导本人将余款结清可提前申请装修提前交楼入住(有微信记录)。对方行为以造成我方金钱损失约为人民币20万元。
对方诈骗行为造成我和我家人日常精神状态、生活、工作、情绪、睡眠等各方面失常。每天为此事担忧,导致精神不振,平日话语明显少了、笑声没有了、与朋友聊天和户外活动也减少了…。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骗性方法隐瞒真相无良行为,损害到本人身为中国公民幸福感及财产损失。对方已构成诈骗,请求立案。
报 案 人: 黄建德 性别 男 年龄 47岁
身份证号: 442000197207127953
联系电话: 13318266633
2020 年3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