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注册吗?是不是传销?

龚俊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昭通市 浏览 2013 次 2017-11-28
经营者说他们的产品可以治好甲减,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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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不是真的只有用过的人才知道,还有就是要看说明书,是不是有这个功能,没有就是忽悠人的。 天津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6006761946 组织机构代码 600676194 注册号 120111000022202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成立日期 1996年09月09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1996年09月09日 - 2026年09月08日 法定代表人 杨琪法人对外投资 发照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注册资本 16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登记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企业地址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医药产业园内友谊南路126号 经营范围 化妆品、卫生用品生产、制造、加工、销售;以直销方式销售直销产品113种(产品名单以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产品名录为准);食品生产、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日用杂品、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百货销售;酒店管理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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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6006761946 组织机构代码 600676194 注册号 120111000022202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成立日期 1996年09月09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1996年09月09日 - 2026年09月08日 法定代表人 杨琪法人对外投资 发照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注册资本 16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登记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企业地址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医药产业园内友谊南路126号 经营范围 化妆品、卫生用品生产、制造、加工、销售;以直销方式销售直销产品113种(产品名单以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产品名录为准);食品生产、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日用杂品、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百货销售;酒店管理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来源于工商部门仅供参考!要合作或者找工作等请多方面考察,预防被骗! 公司怎么样是否可信请自己多方面考察,有工商登记也可以是骗子公司。就像人一样,有身份证同样有好人有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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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销公司名单查询:http://www.xiechuangw.com/ask/question/969.html 传销的特征是: 1、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的资格。并且这种加入还伴随着交纳费用或认购价格虚高的产品乃至三无产品。 2、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 3、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在具体实施传销行为过程中,一般呈现出以下行为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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