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我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和外国企业 (地区)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国家统一推行的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鉴于我省社保费由地税部门据实征收,为方便企业,经请示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省政府决定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把社会保险登记证也加进来就变成了“四证合一、一照一码”。
2.“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四”和“一”分别指什么?
“四证合一”中的“四”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个证照;“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新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代码。
3.“统一代码”是什么?
统一代码全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其中工商部门的代码标示为9;机构类别代码1位,其中企业的代码标示为1,个体工商户的代码标示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码标示为3;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校验码1位。
4.“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8号)等。
5.“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内容是什么?
“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概括起来说:一是一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社保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二是一表申请。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三是一照一码。工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四是互联互通。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等部门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
6.“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的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