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极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有练是否合法 是传销模式吗

黄成嬉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上海市 浏览 2297 次 2018-10-17
上海极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有练 是传销模式吗 公司是否具备合法性 公司的真实性 公司资金情况如何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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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才星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7-01-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JY0T30B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230MA1JY0T30B 注册号: 310230001153575 组织机构代码: MA1JY0T3-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核准日期: 2017-01-16 登记机关: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所属地区: 上海市 参保人数 6 营业期限 2017-01-16 至 2037-01-15 企业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778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 (信息、电子、软件、计算机、通信)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工艺礼品、包装材料、文化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直销公司名单查询:http://www.xiechuangw.com/ask/question/969.html 传销的特征是: 1、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的资格。并且这种加入还伴随着交纳费用或认购价格虚高的产品乃至三无产品。 2、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 3、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在具体实施传销行为过程中,一般呈现出以下行为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注册资金是真实的吗
2018-10-17
公司是否交税
2018-10-17
注册资金目前是认缴制,这家公司没有在工商做验资实缴。有无交税是属于税务局管辖,税局才能查到到哦!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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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秀

张景秀 提问

采纳率:3% 回答数:4295 赞同数: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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