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说明

何鑫威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河源市 浏览 3036 次 2016-10-09
烟花安全培是在那里培训的啊,还是需要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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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先去办理营业执照!! 到时候会安排你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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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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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要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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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你当地的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进行培训!!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置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SHMS)。   7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本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经营单位略)。   4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环境安全要求。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7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8锅炉、电气、消防基本安全知识。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基本条件。   10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识、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说明:经营单位指批量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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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 训 内 容: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案例分析与讨论 第二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第三单元 1.安全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复习 考试 再培训内容: 1.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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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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