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分公司注册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德行天下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惠州市 浏览 8051 次 2016-10-27
本公司要在惠州市申请注册分公司,需要提交《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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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表格下载网址: http://wsbs.huizhou.gov.cn/file/ServiceItem/afb221b3-bc44-40ed-8284-02c39ebba2c9.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表格下载网址: http://wsbs.huizhou.gov.cn/file/ServiceItem/ecf26cd2-9702-4933-9453-46dabae61dbb.doc 办理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所需材料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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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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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地点 工商局窗口 工作时间: 8:30-17:30 地址: 江北云山路8号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2898767,企业年报(信息公示)2789830、2789835 交通指引: 1、坐公交:步行至汽车站,乘坐2路(或25路),在体育中心站下车,步行330米至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2、驾车:从鹅岭北路出发,沿鹅岭北路行驶730米,在新圆通桥稍向左转,行驶40米,左前方转弯,行驶10米,直行进入环城西路;经过环城西路,沿合生大桥行驶510米,在合生大桥朝三新南路/文华一路/市第一人民医院方向,稍向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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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分公司注册资料: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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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领取《分公司设立申请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办理所需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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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表格下载网址: http://wsbs.huizhou.gov.cn/file/ServiceItem/afb221b3-bc44-40ed-8284-02c39ebba2c9.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表格下载网址: http://wsbs.huizhou.gov.cn/file/ServiceItem/ecf26cd2-9702-4933-9453-46dabae61dbb.doc 办理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所需材料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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