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说明
● 哪些企业名称不予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哪些企业及企业集团可以在名称冠以“辽宁”或者“辽宁省”字样
一、企业法人(集团)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集团),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生产制造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生产、制造、加工字样。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按企业名称中含有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等掌握。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是指验资、审计、评估等能够依法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意见的中介机构。物流配送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物流、配送、快递等字样。)
2、从事商贸等服务,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其中服务外包的公司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3、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
4、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
二、合伙企业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出资数额100万元以上。
2、出资数额500万元以上。
三、个人独资企业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出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成员跨三个以上省辖市,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五、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外企业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
2、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3、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
4、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5、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出资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 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辽宁省携创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辽宁/省+携创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字号+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携创网信息咨询(辽宁/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辽宁/省携创网有限公司
4、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示例:携创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一、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十条
● 哪些企业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
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 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的范围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