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发发票领购簿的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及未用完的发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纳税人确认《发票领购簿》遗失需办理《发票领购簿》补发的应提供)。
三、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申请补办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但是我的发票领购本也掉了,处罚需要罚款吗?
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