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台籍个人,和内地的企业法人 一起出资要办外资企业可以吗

杨先生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莆田市 浏览 2056 次 2017-03-08
个人台籍个人,和内地的企业法人 一起出资要办外资企业可以吗,如果不行是哪里不可以,还是说得办理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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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这种情况属于外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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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5.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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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企业的成立一般先在当地的贸工局等部门审批,其中注册资本的审批比较严格,最低港币最低10万。 以下为办理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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