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开公司,第一步是不是新公司的名称核查,在哪里核查

王海 分类:工商注册 地区:南京市 浏览 8178 次 2018-05-03
我准备开公司,第一步是不是新公司的名称核查,在哪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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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核名入口:http://61.155.233.54:9005/nameQuery/queryByName/queryByName.jsp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南京市名称登记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研发本系统。对负面清单外的,内资企业申请人可通过本系统直接选择使用名称,不再需要到登记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企业申请人可通过本系统查询名称是否可用后,上传名称登记机关复审。对负面清单内授权类名称,申请人可提供相关授权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对负面清单内的禁止类名称,禁止申请人使用。本系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填写真实信息,不得填写与名称业务无关以及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申请人须为新设立企业股东或全体股东授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二)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南京(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如:“南京祥泰餐饮有限公司”,其行政区划为“南京”、企业字号为“祥泰”、名称行业为“餐饮”、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三)依托本系统,内资企业申请人自主在网上进行名称查询和选择,系统对申请的名称进行校验,通过的,申请人可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申请人自主确定使用并正确选择登记机关后,系统自动将该名称导入企业申请登记内网,并保留名称使用权期限15天。申请人应在10日内根据以下事权划分规则,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 注册资本5000万以下的公司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5000万以上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市工商局登记,也可以选择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工商局 。 同一申请人在保留使用期内只能选择、使用一个企业名称。 (四)外资企业申请人使用本系统向登记机关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继续申请新的名称。 (五)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内容,本系统不予企业使用,并自动提示“禁止类名称,不能使用”,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流程: ①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如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少于二个汉字;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六)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授权类内容,本系统自动提示“需提供相关授权材料”,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程序,可提供相关授权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①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文件的字号; ②驰、著名商标; ③企业名称在同行业中相同或近似的,需提供相同(近似)字号拥有者是该企业直接投资者的证明。 (七)对需要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验资、或领取前置许可手续的,以及企业自身有核名意愿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八)由于国家关于名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不断调整中,本系统无法将禁止类、授权类内容全部囊括,因此对于申请人通过本系统自主选择使用的名称,登记机关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发现该名称不适宜的,应不予登记,并提醒企业重新选择。 (九)本系统仅限冠以“南京”或使用“南京”做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申请,对于申请无行政区划或其他行政区划名称的,仍需向国家工商总局或相应行政区域地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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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在查询系统里查,但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最终能不能通过还是得工商局审核为准! 比如你要注册的名称是:南京携创网技术有限公司 只需在查询系统里输入“南京携创网”看有没有相似的,没有的话通过率就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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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核名入口:http://61.155.233.54:9005/nameQuery/queryByName/queryByNam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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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核名入口:http://61.155.233.54:9005/nameQuery/queryByName/queryByName.jsp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南京市名称登记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研发本系统。对负面清单外的,内资企业申请人可通过本系统直接选择使用名称,不再需要到登记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企业申请人可通过本系统查询名称是否可用后,上传名称登记机关复审。对负面清单内授权类名称,申请人可提供相关授权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对负面清单内的禁止类名称,禁止申请人使用。本系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填写真实信息,不得填写与名称业务无关以及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申请人须为新设立企业股东或全体股东授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二)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南京(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如:“南京祥泰餐饮有限公司”,其行政区划为“南京”、企业字号为“祥泰”、名称行业为“餐饮”、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三)依托本系统,内资企业申请人自主在网上进行名称查询和选择,系统对申请的名称进行校验,通过的,申请人可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申请人自主确定使用并正确选择登记机关后,系统自动将该名称导入企业申请登记内网,并保留名称使用权期限15天。申请人应在10日内根据以下事权划分规则,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 注册资本5000万以下的公司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5000万以上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市工商局登记,也可以选择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工商局 。 同一申请人在保留使用期内只能选择、使用一个企业名称。 (四)外资企业申请人使用本系统向登记机关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继续申请新的名称。 (五)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内容,本系统不予企业使用,并自动提示“禁止类名称,不能使用”,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流程: ①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如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少于二个汉字;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六)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授权类内容,本系统自动提示“需提供相关授权材料”,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程序,可提供相关授权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①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文件的字号; ②驰、著名商标; ③企业名称在同行业中相同或近似的,需提供相同(近似)字号拥有者是该企业直接投资者的证明。 (七)对需要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验资、或领取前置许可手续的,以及企业自身有核名意愿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八)由于国家关于名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不断调整中,本系统无法将禁止类、授权类内容全部囊括,因此对于申请人通过本系统自主选择使用的名称,登记机关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发现该名称不适宜的,应不予登记,并提醒企业重新选择。 (九)本系统仅限冠以“南京”或使用“南京”做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申请,对于申请无行政区划或其他行政区划名称的,仍需向国家工商总局或相应行政区域地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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