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优惠政策

温温 分类:记账报税 地区:福州市 浏览 7664 次 2016-07-21
补贴 减税方面的
2016-07-21

最佳答案

福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创业园入驻条件及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马尾高新区企业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区域企业创新创业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力争将福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创业园打造成创业创新示范园,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创业园产业定位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重点发展方向,包括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等;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主要发展软件、数字内容产业和研发设计服务业。 第三条 入驻企业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址在创业园内,税收缴纳在马尾; (二) 每家入驻企业使用的厂房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家入驻企业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 (三)必须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及现代服务业方面的项目; (四)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项目; (五)创业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六)生产工艺先进,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及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的项目。 (七)为创业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秘书公司、金融、科技、人才等服务平台。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 房租补贴方面: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的房租(享受面积办公楼不超过200平方米,厂房不超过1000平方米),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第三年按百分之八十(办公楼租金约30-40元/m2、厂房租金约10-20元/ m2,以市场价为准),物业管理费按实际征收;为创业园企业提供免费配套公益服务的机构免收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 税收奖励方面:新入驻企业上缴税收“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80%奖励给企业,第2-3年40%奖励给企业;从创业园毕业后继续留在开发区发展的企业上缴税收“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第1-2年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创业园内企业列入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享受1.5倍税前扣除。创业园内企业经认定的“三新”产品产业化,除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1.5倍税前扣除外,该产品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适度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第七条 鼓励毕业企业在开发区发展方面:在创业园创业或毕业企业计划在开发区购地发展,可优先供地。在创业园创业或毕业企业在开发区内购置办公、研发用房,自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第八条 配套优惠政策:创业园内企业在区级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扶持。 第九条 其它政策: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可享受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产业、科技创新、人才、上市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享受各项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在开发区纳税额的区级留成部分。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上产业园扶持政策中与现有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就高且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后,在三年内迁出开发区的,应退还开发区给予该企业扶持的奖励金和房租优惠。 第十三条 有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入驻条件和享受政策。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报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对于符合本政策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入驻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尾园管委会负责与其签订《入驻协议》。 (二)每年4月份为享受扶持政策申报时间。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尾园管委会申报,经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尾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兑现。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福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创业园扶持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这是2009年的政策?
2016-07-21
2014年9月1日
2016-07-21
发布的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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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琅升

邹琅升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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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2)

  • 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12345系统开通企业诉求服务通道。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在我市工商注册开业三年内创业项目,根据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出10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推荐创业导师跟踪辅导。每年资助20名优秀创业项目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由就业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专家)库,组建一批由优秀企业家、专家学者、各类名师大师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为优秀项目推荐创业导师指导,创业导师指导一年以上、创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给予创业导师5000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5〕236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也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等享受我市青年相应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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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市级众创空间建设,符合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先期给予建设资金补助10万元,后续再次享受相关资金支助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从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列支。经认定的互联网孵化器,或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置了互联网创业空间、吸纳了5家以上互联网企业的,在获得省奖励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从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50%的配套。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市科技局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由市人社局从就业资金中给予10-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台办、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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