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关瑛 分类:企业查询 地区:汕头市 浏览 18887 次 2016-10-14
如何申请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

系统奖励20财富值

我来帮他解答

还可以输入9999 提交

全部回答 (5)

  • 你好! 带上以下资料到当地的工商局办理: 一、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 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三)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四)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二、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 (五)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 件复印件; (六)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七)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 量表》; (八)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九)认定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 很给力 0 不给力
  •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三)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四)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应是连续二年以上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规模一般应在中型以上。 第十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 (五)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七)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九)认定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 很给力 0 不给力
  • 一、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条件: 1、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2、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3、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5、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6、具有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指标系数申报相应的省、市、县三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有关企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 5、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7、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8、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需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 (一)一般标准: 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各级领导有较强的信用责任意识和信用义务观念,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设有信用管理机构,有具体分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信用管理工作已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信用管理机构职责基本到位。 3、企业信用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4、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信用政策制订的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5、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台帐齐全,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6、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二)量化标准: 1、企业对外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 2、近三年来,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 3、近三年来,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应呈现出负增长态势; 4、企业没有因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 5、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 四、认定的工作程序: 1、申报。 企业自主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数据与资料、事迹真实无误; 2、推荐。 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的行业协会作为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和事迹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3、受理与初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同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同时,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向同级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书面公示征求意见。 对初审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有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作出明确肯定的推荐意见,并指导企业填写《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表》。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信用管理协会退回其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初审不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因失信违法而被有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处罚(或判败诉)一次的企业,受理申请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在查明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推荐的通知”,并退回其全部申报材料。 4、信用评价与考核。 信用评价与考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联合组织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单独进行。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审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验收。 五、认定与命名 1、对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评价达到应有分值并公示合格的申报企业,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在签署同意推荐上报的意见后,报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及时作出同意认定和命名的决定。对有疑义的,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和考核。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决定认定和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 对需要由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推荐上报。 4、各级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根据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命名决定,在有关省级报刊上发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公告,努力提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内资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的冻结变更登记手续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质的,有限公司、出质人、质权人应当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第三款的规定,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并应将该股权出质的记录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生效后,方可向该公司的登记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冻结质押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申请冻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出质人、有限公司、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关于质押股权冻结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二)记录股份出质情况的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有限公司公章); (三)质押合同。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有限公司、出质的股东及质权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出质股东在有限公司的股份数量及金额,出质的股份数量及金额; (三)该股权质押业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承诺; (四)关于冻结出质股权变更的具体期限; (五)在股权质押冻结期间,有权提出解冻股权变更的具体申请人。 二、合同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和风险预警制度》的规定,将该受理信息及需冻结的股权数量及冻结的具体期间作为二级警示第三项,记载于企业警示库。 不具备实施警示管理条件的,不受理。 三、对列入企业警示库的该冻结股份,注册登记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其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股份质押期满,公司、出质人、质权人又未申请延期的,自动解除对该股份的冻结。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 很给力 0 不给力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   第六条 企业参与公示活动,须向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机关进行材料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企业自主决定申请参与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核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公示年度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章 公示活动程序   第八条 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   (二)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通过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企业提供第(一)、(三)、(四)、(六)项材料;已参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供第(二)、(三)、(五)、(六)项材料。   第十条 属于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推荐意见及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监督机关。同属多个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可自行选定一个自愿接收非会员材料的推荐单位代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直接向监督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每年3月15日为企业向推荐单位或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须在监督机关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开展宣传和推荐工作。   每年4月15日为推荐单位向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机关在工商业务信息系统上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推荐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检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对于非本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   (二)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监督机关委托的推荐单位的会员企业。属推荐单位会员的,推荐单位是否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推荐单位未出具推荐意见和盖章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材料,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督机关。   (三)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与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企业,通知其限期补正相关内容,否则不予公示。   (四)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监督机关原则上不主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每年5月15日为监督机关核查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应将通过材料核查的申请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   监督机关应将征求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公示的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并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每年5月20日为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将经征求意见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公示信息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由公示机关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未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企业的信用监管信息;对公示企业投诉的核查信息;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对连续公示的企业,由监督机关在该企业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上加盖年度公示印章。对本年度新公示企业,由公示企业自行按要求制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并由监督机关加盖年度公示印章。   每年6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 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本企业当年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相关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各级监督机关应牵头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对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并将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优惠扶持措施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公示企业可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措施。   第三章 对公示企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督。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发出《撤销公示通知书》,并在守重公示平台撤销其公示信息: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四)经监督机关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   (五)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示企业可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撤回公示通知书》,并在守重公示平台中撤回该企业公示信息,回收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条 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冒充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监督机关核实并依法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和证书是企业已在守重公示平台公示的证明,其样式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示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制作牌匾、证书。公示企业申请制作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关费用由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企业支付。   当年度的公示企业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连续公示十年及以上的公示企业可制作连续十年及以上公示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不变。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关和推荐单位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公示机关应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针对下级监督机关和本级监督机关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关发现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的,应撤销委托,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书》,在守重公示平台中予以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相关规定及文件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   第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两年以上的法人社团组织;   2.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4.行业发展较快,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管理规范,且有能力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核查推荐工作;   5.积极配合监督机关做好对公示企业的合同监管工作。   (二)申请委托程序   1.自愿接受委托并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于10月31日前向监督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函;   (2)《行业协会(商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核查资格授权申请表》;   (3)协会(商会)章程;   (4)协会(商会)社团登记证。   2.监督机关收到行业协会(商会)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查该行业协会(商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求其登记部门意见,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委托并在公示网站公示。首次委托有效期为1年,再次委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1.以受监督机关委托的名义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2.可在监督机关发布的公示标准基础上,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行业实际的补充标准,报委托的监督机关备案后,作为推荐补充标准,向社会公开。   3.接受会员企业的公示申请,为申请企业提供指导;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督机关。   4.接受监督机关委托,对针对本协会(商会)推荐的公示企业的投诉进行核实。   5.代表所推荐的公示企业提请监督机关针对本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6.代表所推荐的公示企业向监督机关反映企业有关申请诉求。   各级监督机关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在委托机关所登记注册的会员企业中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省工商局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向当地监督机关推荐其会员企业。   (二)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   1.在监督机关委托的范围内,按监督机关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   2.不得在公示活动中窃取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企业索取财物;不得利用活动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擅自降低活动标准,弄虚作假;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强制要求其他协会(商会)会员参加本协会(商会)组织的推荐活动;不得利用开展公示活动名义从事与公示活动无关的工作。   3.自觉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完成监督机关委托的公示活动和合同监管方面的工作任务,及时向监督机关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第三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示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1.对于新申请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已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中应向企业公开省工商局投诉电话。   2.核查工作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书》中“行业协会意见”栏加具同意推荐意见并加盖协会印章,提交当地监督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行业协会意见”栏中予以详细说明,不予推荐。   3.行业协会(商会)应在完成各项核查工作后1个月内,向监督机关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4.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企业信用(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失信或违法证据材料等。   5.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回访制度,做好回访记录。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动态管理,发现企业在公示活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应及时上报当地监督机关撤销公示。   6.行业协会(商会)要把开展公示活动与建立健全行规、行约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示活动的核查内容。   1.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2.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所签订的合同(每一种类提供不少于3份),主要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有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合同台账,主要检查合同记录是否完整;   4.申请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检查企业在合同签订把关、合同履约监督、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   5.其他材料。须核对的资料包括:申请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数量、申请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度公示申请表》中“公示标准”的评分内容、行业协会(商会)增加的标准内容等。   第五条 对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   监督机关负责对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示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违规行为,监督机关应视情节责令其改正或撤销委托,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六条 委托的撤销和撤回。   (一)委托的撤销。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委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撤销委托,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书》,在公示网站进行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1.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委托的;   2.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3.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4.拒不接受监管机关监督的;   5.未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推荐核查工作;   6.每年推荐会员数量未达到会员总数的10%。   7.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的撤回。   在委托期限内,受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公示监督机关撤回委托,监督机关收到行业协会(商会)撤回委托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撤回委托,并在公示网站上进行公告。   委托的撤销和撤回公告保留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1 很给力 0 不给力
  •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 一天下证 可查询 可投标加分 熊S 一八九二三四八三二六九 各种证书 ISO体系认证 包含做资料 认监委备案 10个工作日出证 可帮助企业轻松完成全品类认证,性价比高,首付即可申报,专属服务团队一对一跟进,省时靠谱。熊S 一八九二三四八三二六九 V 同号
    0 很给力 4 不给力
购物车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