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全流程

悬赏:20 杨先生 分类:企业查询 地区:武汉市 浏览 4334 次 2017-05-31
你好,我司是2015年注册的,但一直都没有营业,注册后就放着的。然后请了一年的会计帮忙做账,都是0额度。但现在我想将公司注销,说是经营异常,没有提交2015年度的年报。现在我如果补交,然后申请完经营异常移出,就可以直接简易注销了吗?还需要去国税,地税么,谢谢
2017-05-31

最佳答案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简易注销的程序 (一)公告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按照提示说明,下载并认真填写《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后(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固定格式,企业不要自行填写《承诺书》),将填好后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完成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注: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逾期登记机关将不再接受企业申请。 (二)申请 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三、简易注销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别注意事项: 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一旦被终止简易注销,今后不允许再次申请,只能通过正常注销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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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磊林

谢磊林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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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2)

  •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外资企业、上市股份公司以及进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被冻结或者出质登记的、违反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涉及案件被司法机关限制办理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法院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企业自主申请。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自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予以核准。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销决议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注销决议文件应对设立登记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资产清算、公告结果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决议文件应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和清算组备案证明。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应对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资产清算。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不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 3.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依法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公告的,可以通过报纸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4.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应及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三)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置途径。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依法进行公告。登记机关做出核准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驳回登记申请,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核准后,税务机关对清税情况提出异议,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企业因债务问题产生民事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企业采取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通过简易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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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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